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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通知》不利企业海外上市
2005年4月8日 《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 王维 / 文》
一、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详见附件)。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 四、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并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列出详细名单,对该类企业的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东贷款登记、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红筹公司上市相关政策的演变
在海外上市的大军中,不少注册在境内的公司采取红筹方式在海外实现上市。尽管这种方式增加了海外注册手续,但规避了烦琐的国内审批程序以及严格的监管。具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海外曲线IPO的民营企业在纳斯达克、香港、新加坡三大证券市场中,以境内资产作为其核心资产的上市公司已有将近 100家。 为了更好的监管这些红筹上市公司,证监会的相关政策也经历了几次演变。2000年初,民营企业裕兴科技电脑控股有限公司,采用在境外注册公司的办法,绕道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为了控制中国境内资产通过境外上市流失的情况,证监会出台了“无异议函”的政策,即要求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不属于“国务院21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受理境内律师就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过一定程序后,由证监会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企业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才可安排于境外上市。 一般公司海外上市,若想取得“无异议函” 最快需要四个月左右。因此,该政策的出台,每年均有几十家内地企业由于无法及时过关而被迫放弃海外上市计划。市场对于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的做法有不少争论。业内人士认为,内地有关部门对于这类企业的监管实际上难以到位。因此,“无异议函”的存在意义已不大。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取消了“无异议函”。 “无异议函”制度正式取消,缩短了上市程序,推动更多的国内民企赴海外上市,包括去新加坡市场。 在“无异议函”时代结束不久,2005年1月,为了打击资本外逃,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通知》同时遏制了境内企业以红筹形式海外上市的道路。那些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且曲线海外上市的公司,由于超出了内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将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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