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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通知》不利企业海外上市


2005年4月8日    《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  王维 / 文》



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虽然可在相当程度上打击国内资本恶性“中转”外逃的现象,但另一方面看,其中部分规定将对企业谋求海外上市的计划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为正在对中国企业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海外创业投资再次设置了退出障碍。


《通知》卡住红筹上市

长期以来,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高科技企业都是以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实现海外上市的。而《通知》出台后,预计相关政府部门将在外汇登记证的发放,彻查相关境外公司以及联合年检三个方面设卡,对于设立海外公司重组上市的方式予以限制。这使得原本审批较为简单的红筹上市,在前期重组期间,就被一道道审批卡住了脚步。目前,很多正在筹备海外上市的红筹公司不得不暂停其上市行动。同时,一些创业投资人也表示将因此更加慎重地投资中国地区公司。

事实上,就《通知》本身而言,目前至少还存在两个有待商榷之处,令企业和相关上市服务机构感到疑惑不解。首先,外管局的该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越权的嫌疑。外管局并不具备行政许可权,并且无权设立审批程序,但是从第2、3条规定看,则又设立了一定审批程序。因此,这两点规定似乎并不太恰当。其次,《通知》中重点讲的是境内居民在境外的投资和并购活动,而目前商务部只对企业提交的外汇境外投资要求进行审批。因此通知中所指的“居民”便不可能到商务部去获得审批,这可看作是《通知》的一个漏洞。

据悉,有关部门在完善该《通知》的同时,正在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限制境内居民在境外获得股份和期权等有价证券的活动。然而,在一系列更加完备的相关规定出台之前,由于相关核准的标准和程序并不是十分清晰,这为那些使用海外公司上市的公司在时间安排上增加了相当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这些公司海外上市重组的难度与不可预测性。

服务机构的对策存在相应风险

目前不少海外上市的服务机构停止继续运作的案子,对新政策采取观望态度。但是也有一些服务机构在积极寻找相应对策。例如,寻找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境外居民”(比如股东的境外亲友)去构建境外企业,然后利用该境外企业收购境内公司,以此绕过该通知的限制。还有在进行境内外公司并购时,尽力不出现资产转移情况。此外,一些公司以合资方式去代替并购方式来解决外汇登记证的问题。即现有公司股东在境外设立公司后,与境内公司形成合资关系。境内公司以人员和资产入股。境外公司以资金入股,并且占整个股份的51%。这样,公司受限法规为《中外合资基金外汇管理办法》而不是新通知。但是上述几种方式在操作过程中均有局限性,并非最为有效和安全可靠的方式。从律师方面,也很难为这样的企业出具无保留意见书。因此,即使企业果真侥幸绕过了国家相关部门的管制,实现上市,在海外投资人面前也很难过关。由于一贯以来海外投资人将中国概念股视为高风险的股票,在投资时十分慎重,因此他们一旦看到律师出具的相关意见书后,就更加不可能投资这一类企业。企业的上市就很难称为成功的上市,并且将直接影响企业未来在市场上继续融资的能力。

政策内容有待修改

在《通知》条文尚不完善并且企业还没能找到解决问题的良好对策之时,沟通与合作就成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上市服务机构完善上市相关政策、争取利益均衡的唯一选择。目前,很多上市服务机构和海外创业投资人正在积极对未来政策的修改提出建议。比如,一些风险投资机构就提出实行像QFII和QDII的政策,即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区别对待,在审批程序上简化先行。或者更进一步说,若境内居民的境外企业当中存在真正的外资投资,对这类企业的境外企业上市应当予以特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打击国内资本非法外流的前提下,保护海外创业投资人的利益和投资中国企业的积极性,并且使国内中小企业获得畅通的融资渠道,支持其快速增长。

此外,一些业内人士还提出:可以在审批过程中实行“备案制”和承诺通告,即境内居民或股东将承诺不划拨外汇出境,并且承诺在境外合法注册地注册公司。此外,居民将海外并购的一切相关细节予以备案并承诺信息的真实性,以便外管局和商务部等相关机构及时掌握公司外汇出入境以及纳税状况。这些建议目前也还正在商讨和制定的过程当中,能否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中获得认可,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见分晓。

总之,在相关法规尚未形成完备体系之前,《通知》无疑将对2005年的中国公司海外上市将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对近几年一直依赖大陆上市公司活跃市场的香港股市,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作者为北京清科公司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分析员)

配文:

《通知》主要内容


一、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详见附件)。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 
四、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并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列出详细名单,对该类企业的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东贷款登记、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红筹公司上市相关政策的演变


在海外上市的大军中,不少注册在境内的公司采取红筹方式在海外实现上市。尽管这种方式增加了海外注册手续,但规避了烦琐的国内审批程序以及严格的监管。具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海外曲线IPO的民营企业在纳斯达克、香港、新加坡三大证券市场中,以境内资产作为其核心资产的上市公司已有将近 100家。

为了更好的监管这些红筹上市公司,证监会的相关政策也经历了几次演变。2000年初,民营企业裕兴科技电脑控股有限公司,采用在境外注册公司的办法,绕道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为了控制中国境内资产通过境外上市流失的情况,证监会出台了“无异议函”的政策,即要求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不属于“国务院21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受理境内律师就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过一定程序后,由证监会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企业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才可安排于境外上市。

一般公司海外上市,若想取得“无异议函” 最快需要四个月左右。因此,该政策的出台,每年均有几十家内地企业由于无法及时过关而被迫放弃海外上市计划。市场对于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的做法有不少争论。业内人士认为,内地有关部门对于这类企业的监管实际上难以到位。因此,“无异议函”的存在意义已不大。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取消了“无异议函”。 “无异议函”制度正式取消,缩短了上市程序,推动更多的国内民企赴海外上市,包括去新加坡市场。

在“无异议函”时代结束不久,2005年1月,为了打击资本外逃,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通知》同时遏制了境内企业以红筹形式海外上市的道路。那些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且曲线海外上市的公司,由于超出了内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将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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