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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对税收问题未明确规定 私募遭遇困惑

2008年2月28日   上海证券报    剑鸣

  随着去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有限合伙企业以其特有的组织形式逐渐受到私募基金的青睐,但记者近日了解到,由于有关税收问题一直未有明确规定,部分合伙制私募企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了困惑。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设置事实上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而管理人以少量资金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对于税收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按照我们的理解,有限合伙人的证券投资收益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相关部门至今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无疑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上海一家合伙制私募企业的负责人表示。由于这个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家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拟在近期对有限合伙人开放,以除名或减少出资额的方式集中办理合伙人的提前退出手续。在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企业将把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的余额返还合伙人,待税务问题明确后,再对暂扣款项予以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也引起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已向国家税务机关递交了相关专项报告。而在目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执行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有的明确对合伙人证券投资收益不征税,有的对股票投资收益不征税,而对私募股权投资方面,从购买价到上市发行价之间收20%的投资收益税,发行价和上市变现价之间的收益不收税。

  一些合伙制私募企业表示,尽管通过地方优惠性政策也可能达到减免税收的目的,但他们更希望通过一个公开、可持续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从立法的初衷和国际经验看,这个问题最终应该会得到明确和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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